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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6-12-02   编辑:    审核人: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认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社科部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科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社科部党总支和行政之间主要是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社科部的工作。
第三条 社科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成员、有关教研室主任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社科部党政联度会议讨论决定社科部改革、发展与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党政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2)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3)研究社科部的办学方向、方针和社科部发展总体规划、思路;社科部的年度财务预算、经费使用与管理、年终奖励分配方案。 (4)讨论社科部各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每年的工作要点及落实措施。(5)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德教育、教师培训、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教职工职称、职级评定工作。(6)研究本部门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以及人事管理中的重要问题。(7) 讨论教学改革、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8)讨论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科研计划、科研机构设置、科研项目组织落实、科研经费、科研政策、科研结题等,商讨学术会议的安排及经费等问题。(9)讨论人事问题,包括教师人才的引进及干部的调整、配备、调进、调出、表彰和处分等。(10)讨论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和购置方案,决定大宗设备的招标投标意向及管理办法。(11)讨论社科部重大改革措施、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及社科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12)讨论涉及社科部整体利益的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领导共同研究确定。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领导提出,由党政领导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必须提前1-2天送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领导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领导一方缺席时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条 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 必要时党政联席会议可请社科部其他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二条 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2/3人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十六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及行政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 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对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廿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廿十一条 对社科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
第七章
第廿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办公室。
第廿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科部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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