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社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爱护、真诚关心干部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总支委员、各支部书记由党总支书记负责谈心谈话;各支部党员由支部书记负责谈心谈话。遇重大事项或特别事项时可越级进行谈心谈话。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在四年的任期内与各支部书记、本支部党员每学期至少一对一谈心谈话一次。 第四条 党总支书记受学校党委的委托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找有关人员进行谈心谈话。 第五条 谈心谈话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其时机一般是: (一)党员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出现偏差时; (二)党员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和离休、退休时; (三)党员干部个人遇有重大变故事项时; (四)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五)或者发现某些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健康苗头时; (六)人事调整,干部进入考察范围,但没有任用时; (七)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前; (八)党员干部在个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奖金分配理解制度政策有偏差时; (九)遇到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时。 第六条 遇下列情况必须及时找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做到五必谈: (一)领导班子不协调时必谈; (二) 职务、岗位变动时必谈; (三) 发现苗头性问题时必谈; (四) 有重要信访反映时必谈; (五)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必谈。 第七条 谈心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心谈话、个别谈心谈话等方式约请干部谈心谈话,党员干部个人也可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谈心谈话要求。 第八条 领导同志在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心谈话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及谈心谈话重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谈心谈话要注重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讲究谈心谈话艺术,提高谈心谈话效果。 第九条 谈心谈话对象应端正态度,主动、真实反映情况,虚心接受谈心谈话中提出的缺点和不足,对在谈心谈话中要求做出书面回复的事项应及时按要求回复。 第十条 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开展批评帮助,达到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的内容应当保密,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心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汇报。 第十二条 对谈心谈话中涉及党员干部个人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尽力解决,对被谈心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改进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科部党总支负责解释。 社科部党总支 2016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