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促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优良教风,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山东交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山东交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二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培养良好的师德,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科学道德修养,注意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第三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爱岗敬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第五条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资格认定
第六条 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尚未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参加岗前培训的新进教师,经学院(部门)组织的试讲通过后方可进行课堂教学。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及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新进教师按照《山东交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新进教师试讲办法》所规定的流程认定课堂教学资格。外聘教师须经教研室、学院审核并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外聘教师任教登记表》交学院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课堂教学。
三、课前准备
第九条 开课前,由教研室制定课程预期学习成果教学实施计划。由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由教师所在学院(部)存档备案。任课老师须按照计划开展课堂教学。
第十条 任课教师上课前,应熟悉所教课程的教材、教学计划大纲和参考资料,了解本学科的研究成果,认真钻研和学习,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和教材内容,认真备课,完成一个学期(至少2/3以上)的教案和课堂教学资料的准备。老教师每学期须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新开课教师须将教案交教研室主任或指导教师审阅,经审阅通过后,方可上课。
第十二条 教研室要依据上级相关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编思想政治理论课最新版教材和教学大纲组织集体备课,准确把握教材基本精神,研究确定教学进度和内容,形成统一的参考教案和课件。及时将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贯穿融入教学,充分体现课程的思想性理论性时效性。
四、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和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教学工作完全负责。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应做到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锐意进取。
第十四条 教师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要不断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加强意识形态引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十五条 开课伊始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包括:教学目标、主要教学内容和安排、作业和实践要求、评价与考核方法、教材和参考资料、相关专业网站、课件网址和下载方法、学习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每次上课前,教师应保证教材、教案、教学大纲、课件等参考资料到位,并把课件、练习思考题、经典文献等材料公布给学生。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应提前调试设备及课件,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或规定的外语授课,使用规范文字板书;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特点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难度,并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重视信息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互动,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教师应强化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可以结合课程教学,采取点名、签到或抽查点名方式等。对于缺勤时数超过课程总时数1/3的学生,按规定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试。对于经常迟到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上报二级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第十九条 不得以播放影视片、音频材料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视频时长不得超过10分钟。
五、作业和考核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和实践作业,并及时批改,学生平时作业或实践作业必须评分,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考核。同时注重对课程教学过程的考核。相同专业在同一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统一考试形式、试卷和评阅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课程考试命题审题制度,严防出现“误题”。课程教师具有命题权,但命题试卷必须经过教研室主任审定、二级学院(部)教学负责人签字方可印刷。教研室对考试命题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质量标准)规定的各类成绩比例计算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评分并登录成绩,考试成绩提交打印后保存纸质版,配合教务管理人员,做好档案的建设工作。教研室应组织任课教师对所在课程的考试试卷及时分析,针对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本课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六、教学考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作息时间上课、下课等,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二十六条 课表排好后,任课教师应及时下载打印并核对课表。教师按照课表安排准时到位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代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减少学时”和“增加学时”;严格禁止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课。
第二十七条 教师任课期间尽量不要安排出差,确因学院公派参加全校性重要活动、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会议,身体原因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课第一周和第二周原则上不允许调课,教师因事、因病确实需要临时调停课的,应由教师本人按照程序在教务系统办理相关手续,由教师本人通知涉及班级学生和教室管理人员。调停课手续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调停课的,应先通过电话告知所在教学单位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涉及班级学生和教室管理人员。教师应于事后两日内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三十条 教师因故办理调停课时,可优先采取临时请人代课的形式,尽量减少对班级的影响。教师请人代课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更换任课教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多个专业的合堂课原则上不准调停课,极特殊情况下,任课教师必须与相关教学单位协商并安排好补课计划,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调停课所缺的课时,教师必须制定合理的方案按照实际课时补课,不得进行合班补课。对于调停课后未能补课的教师,在学院(部门)内部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当学期教学周结束时仍未完成补课的教师按其所缺课时2倍数量(以标准课时为准)从其当年度总工作量中予以扣减,并且该教师当年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谁办理”的原则,因教师个人原因申请调停课的手续由教师本人负责办理,因授课班级原因申请调停课的手续由授课班级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 所有已办理的调(停、代、补)课事项,由教师本人负责将结果及时、准确地通知到涉及的学生、教室管理人员。对于因未及时办理调(停、代、补)课手续或未能及时通知到涉及的学生、教室管理人员而造成教学事故者,学院(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教师每人每学期调停课总量不得超过该门课程总量的10%,每人每学期调停课总次数不超过 2 次,每次最长不超过一周。每学期调停课次数超过3次的教师,将扣发一个月教学津贴。
七、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自觉配合学校或学院安排的课堂教学检查和各项教学检查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学院和教研室分配的工作任务,教师拒不接受或没有按教研室或学院的安排完成上课、编写大纲、备课、出卷、监考、改卷、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等教学任务和其他相关工作的,在单位(部门)内提出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减少排课或停课转岗。构成教学事故的,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教学质量好的教师,经组织或个人申报、学校评定,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三十九条 经学生评教和专家检查判定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认真改进教学,取得明显进步。对于讲授同一课程,两次以上被评定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或一年以内讲授的两门及其以上的课程均被判为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将被取消主讲课程资格,学院应安排其随堂听课。对于取消教学资格的教师,经过整改后,可申请继续讲授课程,但要按照新进教师的试讲程序进行资格申请。
第四十条 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按《山东交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鲁交院教发[2003]6号)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责任性教学事故:
(一)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15分钟以内;
(二)上课准备不充分,在课堂上出现混乱、错误等;
(三)教学进度与教学实施计划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四)按学院排定的教师辅导时间,三周以内无故不进
行辅导答疑;
(五)不认真及时批改作业,情节比较严重;
(六)未经批准自行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七)考试命题、审题有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八)考试成绩登录超过规定时间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及学生成绩单统计数据出现明显错误;
(九)出现学校《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第八条中的行为;
(十)其他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二)没有教案授课;
(三)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无故缺课或提前下课达 15分钟及以上者;
(四)未办理停课手续擅自停课;
(五)一学期累计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不批阅学生作业,或无故三周以上不进行教学辅导答疑;
(六)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七)考试命题、审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某试题作废,分值在 5 分以上;
(八)考试成绩登录超过规定时间三天以上,以致影响正常教学管理工作;
(九)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十)出现学校《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中行为;
(十一)其他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一般责任性教学事故责任者,视责任情节和责任人认识态度,由学院党政领导研究,在单位(部门) 内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一般应为扣除当月教学津贴的10%,同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凡出现一般责任性教学事故者,当学期不能评优评先。
第四十四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视事故情节和责任人认识态度, 由教务处、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长审核,提交学校研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严重者可调离教学岗位。严重教学事故记入教师(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一学期内出现二次及以上一般责任性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对一学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应解聘,二年内不允许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一学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性教学事故,或有严重教学事故的教研室,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9月10日
|